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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:符合以下資格者,請聯絡學務處 李宜洲老師辦理 電話 2324462-920
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如下
一、學生或幼兒園幼兒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:(所得合計逾百萬、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)
1. 傷病住院者(檢附診斷證明書,住院日期需連續滿 7 天(含)以上,住院申請 1 年 1 次為限),核發新台幣 1 萬元整。
2. 死亡者(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),核發新台幣 1 萬元整。
3.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(檢附健保署-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,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),核發新台 幣 2 萬元整。
二、學生或幼兒園幼兒: (不需檢附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)
1.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、遺棄、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,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 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(檢附社福機構證明),核發新台幣 2 萬元整。
三、父或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:(所得合計逾百萬、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)
1. (1)失蹤 6 個月以上(檢附 3 個月內之失蹤人口協尋紀錄)、(2)入獄服刑(檢附在監執行證明)、(3)非自願性離職者 (檢附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),核給新台幣 1 萬元整。
2. 父或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(檢附健保署-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,有效期間內皆 可申請),核給新台幣 2 萬元整。
3. 父或母或監護人因風、水、震、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 7 日者(非一般傷病,例車禍、職災等),核給新台幣 5 千元整。
4. 父或母或監護人因風、水、震、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 7 日者(非一般傷病,例車禍、職災等),核給新台幣 1 萬元整。
5. 父或母或監護人死亡者(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),核給新台幣 2 萬元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