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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黃馨瑩 - 人事室 | 2024-01-27 | 點閱數: 229

說明:

一、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2942 號函辦理,併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。

 

二、 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,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,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者,應訂定申訴管道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( 113 年 3 月 8 日生效)。


 

  • 395089100Y0000000_0183444A00_ATTCH1.PDF
    1) 395089100Y0000000_0183444A00_ATTCH1.PDF
  • 395089100Y0000000_0183444A00_ATTCH2.pdf
    2) 395089100Y0000000_0183444A00_ATTCH2.pdf
  • 395089100Y0000000_0183444A00_ATTCH3.pdf
    3) 395089100Y0000000_0183444A00_ATTCH3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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